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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原汉中地区)粮食统购统销综述
2009-12-16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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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作为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施是统一进行的,也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一、粮食统购统销销政策的出台及重大意义

  建国初期,全国性的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我国进入全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的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全国农村经济迅速恢复,粮食连年丰收,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工业人口和工业建设不断增加,粮食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多,然而1953年夏季以后,全国粮食形势已变成了“收购的少,销售的多”,加之东北一些粮食主产区遇到水灾等自然灾害,一些粮食投机商囤积居奇,使农村的余粮户不愿迅速出卖粮食,这些情况影响了国家粮食收购计划的完成。为了解决粮食问题,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权衡利弊,党中央于1953年10月16日作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紧接着,中央人民政府于1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 令》。全国除西藏和台湾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决议》和《命令》从12月初开始贯彻实施。其内容包括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以及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四个组成部分。粮食统购统销,就是对农民实行粮食征购、对城镇消费者实行粮食配售的粮食政策。即粮食的“计划征购”和“计划供应”政策。

  中央作出的这一重大决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1953年,自古以来就十分敏感的粮食问题更加凸显了出来。具体表现为:第一,收进的少,销售的多,农民不把粮食卖给商人,商人也就无粮可卖;第二,不少地方已开始发生混乱。在受灾地区和粮食脱销地区,城市和集镇开始发生混乱现象。粮贩子大肆活动,有些原来不做粮食生意的,也收买囤积粮食。只要粮价一波动,搞粮食投机的人一个晚上就可以增加几十万;如果波动两三个月,粮贩子就可以增加几百万。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助长了农民不肯卖粮的情绪。地区之间互相封锁,也造成了粮食的抢购和抬价;第三,东北的灾情很重。1953年东北的水灾比一九五一年大,减少了收成;第四,北京、天津的面粉不够供应。北京、天津需要面粉十六亿斤,而实际掌握的只有十亿斤,等等。然而,市场上的粮食销售量又不能减少,城市和集镇人口的吃粮必须按数供应,军队和机关人员的口粮、农村灾民和缺粮户的口粮也必须供给,出口粮食任务、粮食储备必须完成。对以上如此严重的全国性粮食问题,必须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解决。

  1953年10月,全国召开粮食会议专门研究粮食问题,陈云在会上讲话,他针对当时全国粮食购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定要处理好四种关系。这就是:国家跟农民的关系;国家跟消费者的关系;国家跟商人的关系;中央跟地方、地方跟地方的关系。这四种关系中,难处理的是头两种,而最难的又是第一种。处理好了第一种关系,天下的事情就好办了。只要收到粮食,分配是容易的。

  陈云同志认为,在粮食供销问题上,实质是工农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解决好同农民的关系,工农联盟的经济基础就得以巩固。只要从农民那里收到粮食,实行购销比较容易做到了。他提出八种方案,逐个比较,最后决定采用统购统销的方案,即对农民实行粮食征购,对城镇消费者实行粮食配售。这就是说,我国的农业生产者必须将政府规定征购的产品,按统一规定的品种、数量的价格,向指定的商业机构交售,并由国家集中经营,实行一种定量供应的政策。这种政策又叫“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统购统销是我国在农业比较落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是行之有效的粮食分配制度。这一政策的实行,有效地保证了各方面对于主要农产品的基本需要,对第一个五年计划的顺利实现起了有力的保证作用,同时也限制了资本主义商业的活动范围,壮大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有利于把分散的小农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促进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根据陈云同志的意见,通过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1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颁布根据中央、政务院指示命令,1953年11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宣传过渡时期总路线和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热潮。

  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农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农民生产的余粮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品种、价格和数量卖给政府;2、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农民实行计划供应;3、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4、实行在中央统一政策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

  国以民为本,民以谷为命。粮食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资料,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素有“基础的基础”之称。古人云“五谷食米,民之司命也”,“衣食足而知礼仪”,有粮则安,无粮则乱,粮食的充足供给是人类社会的安定和各行各业稳步增长的前提条件。

  汉中自古就是鱼米之乡。汉中古城,聚盆地四方之五谷,集汉川内外之粮油。古从西汉至南宋、有汉王、公孙述、曹操、刘备、钟会、吴玠等帝王将帅各拥十万重兵在汉中足食。

  抗日战争时期,关中一带缺粮,大多要依赖汉中各县接济,汉中首当要冲,商贩运销络绎不绝,市场粮食供不应求。

  解放初,私人商业继续经营粮食,国营始建,粮食购销两种体制、两种渠道、两种市场并存。随着地、县政府粮食管理机构的相继建立,国营粮食企业专营粮、油。为了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稳定政局,安定人心,国家对粮食实行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贸易政策。国营粮食商业以平抑粮价、调剂余缺为宗旨,放开收购,敞开销售,并依据市场变化,大吞(购)大吐(销),稳定粮价,维持城、乡粮食供应。但一些私人粮商为了牟取暴利,与国营粮食企业争购争销,哄抬粮价,囤积居奇,一度造成市场混乱,国家收购粮食受阻。从1953年起,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后,取消粮油自由贸易。自行购销粮食者被视为非法交易,轻则没收,重则遭受批判、斗争。1985年,国家允许合同订购以外的粮油进入市场自由销售。1987年,国家对粮油经营实行“双轨制”,国营、集体、个人均可以对粮油经营贩运,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粮油自由交易恢复。1993年国家取消了粮食统购统销。

  汉中地区粮食统购统销品种有:稻谷、小麦、大麦、高梁、胡豆、豌豆、绿豆、黄豆、玉米等。食用植物油原料品种以油菜为主,其次有芝麻、花生、棉籽、篦麻等。解放后食油自由购销。解放初期,油脂购销以供销社为主,同时允许私人油坊加工和销售。1953年起,国家对食油实行统购统销,由国营商业独家经营。1987年,粮油自由交易恢复。

  二、广泛宣传,调查摸底

  1953年中央、国务院发布决议后,中共南郑地委、专区,认真贯彻落实。南郑地委批准于12月颁布了《南郑市粮食计划供应实施办法》(草案)(16条),并下发各县参考执行。及中共南郑地委《关于统购统销方面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6条),《关于粮食计划供应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12条)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相继出台。

  全区各县按照地委专区的“办法”、“规定”等制定措施,层层落实,按时完成了国家分配的统购统销任务。

  1953年12月3日,宁强县委召开三干会议,全县488名干部,其中县级机关68人,区级机关239人,乡级机关169人,地委派12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学习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中心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县委做了《关于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意见》、《意见》规定:粮食统购品种确定为小麦、大米、稻谷、包谷、黄豆、小豆、绿豆、胡豆、巴山豆等几种粮食和花生、菜籽等两种油类作物。统购对象为农村余粮户,统购面应占农村人口50%左右,1953年分配宁强县粮食统购任务及全县统购原粮800万斤,其中小麦占12.5%,大米(常年)200万斤,占25%,其它500万斤,占65.5%。统销控制数为原粮280万斤,其中小麦占15%,大米占50%,其它杂粮占35%,当月在全县范围普遍开展粮食统购统销工作,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干部深入农村农户广泛的向农民群众进行了总路线、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内容、意义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动员宣传提高了农民思想觉悟,在党团员和农村基层干部的带动下,广大农民群众热情拥护,积极交公粮,卖余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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